红星美凯龙被诉售不合格家具案提起上诉

   日期:2013-04-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0    
核心提示:因认为购买的实木沙发并非实木材质,马某将家具销售商张某、林某以及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因认为购买的实木沙发并非实木材质,马某将家具销售商张某、林某以及北京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11年11月7日,马某与张某、林某签订《销售合同》,马某购买一套“路易世家”品牌家具,包含一套沙发、一个大长几和一个小方几,该合同上盖有红星美凯龙的售后服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5.6万元家具款,张某、林某将家具送至马某处。
 
  马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一条“商品买卖内容及金额”,对于购买的路易世家牌家具、规格、数量和金额做了明确约定,卖方同时承诺“此沙发整体为实木,如有虚假,按红星假一赔十”。合同履行后,马某在搬移家具时无意中碰破沙发扶手表皮,发现破损处并非木头,更非“实木”,而是类似塑料泡沫样物质。因与卖方交涉未果,于同年11月21日向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鉴定,该中心《检验报告》称,“经检验,取样部位材质不能称作实木”。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林某返还5.6万元家具款,赔偿十倍家具款,支付鉴定费等共计56万余元,红星美凯龙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林某辩称,自己销售的系实木沙发,质疑马某自行送检的沙发并非自己销售的沙发;提出马某的亲戚曾在香河红星美凯龙就同一品牌专卖店的同款沙发、使用同样手段要求索赔,认为马某不是普通的善意消费者。
 
  红星美凯龙辩称,公司与马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红星美凯龙在马某投诉后积极处理相关事宜,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林某返还沙发款、给付鉴定费共计4.4万余元,红星美凯龙承担连带责任后,马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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