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口买家具件件有问题 只换不退又现霸王条款

   日期:2013-03-27     来源:无锡日报     评论:0    
核心提示:市民俞先生从家具市场淘回沙发和餐桌,收货后却发现这些家具件件都有质量问题,于是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却被告知“只换不退”。经过整整一个月的奔波扯皮,不厌其烦的俞先生最终屈服,同意更换等值货品。昨日,他向“党报热线”讲述了自己遭遇的“只换不退”经历。

市民俞先生从家具市场淘回沙发和餐桌,收货后却发现这些家具件件都有质量问题,于是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却被告知“只换不退”。经过整整一个月的奔波扯皮,不厌其烦的俞先生最终屈服,同意更换等值货品。昨日,他向“党报热线”讲述了自己遭遇的“只换不退”经历。

因听说苏州蠡口家具市场的家具实惠,2月3日,市民俞先生特地坐高铁转公交,第一次来到蠡口。经过一番精挑细选,他掏出8800元在一家店铺购买了一张三座布艺沙发、一张单座的布艺沙发和一个餐桌,“当时是看过店里的样品后买的,感觉样式精美,价钱也公道,还比较合心意。”然而,当几天后商家通过物流将货品送到家后,满心欢喜的俞先生被泼了一盆凉水。

在俞先生发来的图片上,三座布艺沙发的扶手、坐垫、靠背处,都有不少破洞和裂纹,餐桌桌角同样有裂纹。剩下的一张单座沙发,俞先生只打开包装的一角看了看,“也是存在同样的问题,干脆就不拆开包装了。”俞先生说,见到这一情形后,他立即联系了商家要退货,“对方承认得倒很痛快,但只有一条,只能换,不能退,换货产生的差价,还要我自己贴。对方说,这是行业规则,都是这么做的。”

商家坚决“只换不退”,让俞先生对自己当初的疏忽后悔不已,“本来是要让商家写一张保证书的,约定好‘有质量问题要全额退款’,但后来见店员信誓旦旦地说不会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再坚持,现在手里只有一张发票,我该如何维权?”经过近一个月的奔波扯皮,商家始终只愿意换货而不愿意退款,俞先生只能接受换货方案,准备近期再跑一趟蠡口。吃一堑长一智,他决定,这次一定要“让对方在发票上写上一句‘如再有问题承诺退款’。”

记者从苏州及无锡的消费者协会都了解到,像俞先生这样,在购买家具时遭遇商家“只换不退”的消费者并不少见。“类似的投诉,几乎每天都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所谓行业规则,其实已涉嫌霸王条款,“《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都明确规定了,三包期内的家具,可以换也可以退,所谓的‘只换不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无锡消委会相关人士认为,俞先生吃亏就吃亏在当初没有和商家签订协议,将问题货品的处理约定清楚,但话说回来,不管签没签协议,“如果商品确实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使用,而商家又只换不退,市民可向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青楚)

家具退换常见三大“霸王行规”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家具市场鱼龙混杂,一般大型的家具商场,因商家进驻之初都向商场缴纳保证金,并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退换处理有明确规定,因此较为规范。而在单体的家具店购买家具,常常会遭遇这几种“行规”:

一:只退单件不退全套。有市民在家具店买了一套餐桌椅,不到一个月就发现其中一张椅子出现了裂纹。消费者要求退换全套桌椅,但家具店只愿更换或退回那张出问题的椅子。根据《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成套家具在90日内单件或部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应按全套退货,如消费者同意(自愿)也可单件或部分退货。

二:要退货自己送来店里。大件家具一般难以搬运,有商家就在这上面设置障碍。退货可以,但要消费者自己将问题家具拉到店里去。

《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费用。

三:订购的没了不愿退款。看中店里样品,订购后消费者却被告知没货,不能退款,只能再选一套。

《江苏省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因无同样规格、型号、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产品的,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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