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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
发布时间:2012-03-06        浏览次数:408        返回列表

公安部消防局127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文),规定自20087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的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针对我国公共场所严峻的火灾安全形式,《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总队、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并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管力度。相关工程设计和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验收部门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设置作为必查内容,严格把关,200871日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阻燃制品的公共场所,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阻燃制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部消防局介绍,今年410日,公字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实施阻燃制品管理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省份尚存在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深入了解有关政策、明确阻燃制品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方法,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83月底前完成。

 

通知还要求各国家消防检验机构要认真作好阻燃制品的检验和标识发放工作,及时上传阻燃制品检验和标识发放的相关信息,为相关企业提供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