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展会补贴资金拨付注意事项

[打印]发布时间:2013-01-2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1782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办理拨付2012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资金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2012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即将下达。为保障各相关企业顺利便捷地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在2月5日前(工作日的9:00-12:00和14:00-18:00),到我中心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请前来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的企业,务必带齐《账户证明》和《收款收据》两项材料。
 
  三、《账户证明》由专项资金拟资助企业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203.91.55.23)内填报打印(操作方式见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在页面右上角标注企业在公示名单(见附件2)中的序号;收款收据的金额按照我中心网站公示的本企业拟资助金额(见附件2)填写。开具格式参照附件3。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吴成蛟 829758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多功能厅
 
  特此通知。
 
  附件:1. 《账户证明》生成打印操作指南
           2. 2012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表
           3. 收款收据格式样版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