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1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打印]发布时间:2011-04-1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1782
深圳市各著名商标申请人、各行业协会:

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申报企业向我局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我局一概不予受理。

二、受理单位和地点

(一)罗湖、福田和盐田辖区企业的新认定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二)南山、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辖区企业的新认定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三)延续认定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四)各行业协会统一推荐的会员企业超过5件的,可以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五)各受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216室;联系电话:83070126。

南山分局知识产权科: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218室;联系电话:26682199。

宝安分局知识产权科: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606室;联系电话:27836020。

龙岗分局知识产权科: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413室;联系电话:28910835。

光明分局知识产权科: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管委会侧503室;联系电话:88211077。

坪山分局知识产权科:坪山新区金牛西路金牛大厦321室;联系电话:89369387。

三、申报程序

(一)登录“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或者“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将填有数据的“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存入光盘、闪存盘等存储介质。

(二)填写“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后,导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打印出纸质表格;表格要求的内容不能直接从录入系统导出的,需要用WORD手工完整录入。

(三)撰写申请人简介,字数500字以内,要求简明扼要,不要赘述,与“著名商标录入程序”一并存入光盘、闪存盘等存储介质。

申请人简介内容包括: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历史发展情况简介(例如:某某公司自某某年开始一直从事某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等);企业存在改制情况的必须填写改制基本情况(例如:某某公司某某年由某某公司改制而成);申请人在行业内有哪些优势(例如:是否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在产品上做过哪些重大和有助于同类产品提高性能的改良、是否承担省或国家重点项目攻关、是否成立了国家或省级企业科研中心、同行的评价等);申请人产品的特色(例如:绿色、节能、环保、传统高效等);申请人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哪些突出贡献,包括慈善方面的捐赠;申请认定的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第二次以上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必须注明;延续认定的,注明第几次延续。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收集整理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分章节、编页码,并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的内容一一对应。

(五)申请人将储存在存储介质的录入系统及申请人简介电子档、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证明材料一本,提交到我局的受理单位,也可以通过其所在行业协会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到我局的受理单位。

四、初审程序

(一)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我局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我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以考察生产场所为主。

(三)我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就申报企业在近3年是否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守法纳税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我局在2011年6月20日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3、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

(2) 境外的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2008-2010年,下同)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3)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4)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供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7、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9、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二)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前一项第1点、第2点、第3点、第5点、第6点和第9点的第(2)小点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延续认定的商标是指2008年12月认定或延续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 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行业排名 (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携带相关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审查人员核对。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属于深圳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连续使用未满三年的(截至2011年6月15日)。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正在办理变更、转让、移转,在2011年6月15日前未能取得相关核准证明的。

(四)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不一致的。

(五)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

(六)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三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败诉的。

(七)其他不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