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信息
中国建筑企业第十届高峰论坛
2012-11-28  点击:381

  “十一五”期间,中国建筑企业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能力不断提升,充分发挥了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作用,既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及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前,广大建筑企业同舟共济、乘风破浪,紧跟时代脉搏,谱写了一曲举世瞩目的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壮歌,中华大地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的典型企业,他们为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建筑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面临着许多制约性因素。

  本届论坛以“为企业减负,为行业助威”为主题,旨在通过对制约建筑业发展的问题的探讨,以寻求解决之道,为企业减轻负担;通过对当前形势和建筑业未来发展的探讨,帮助企业认清形势,找准自身定位,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更为长足的进步,为“十二五”期间我国建筑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议题详解

  一、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启动在即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减负”变成“增负”

  出发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而据企业反映,11%的增值税率与现行营业税率相差悬殊,“减负”的初衷或成“增负”。(堵漏王

  现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现行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即建筑业按全部工程造价额征营业税,这种征税方式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表明政府希望借此为推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铺平道路。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现行营业税征收方法简单,改征增值税后,需要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税法知识更新,同时也会增加在增值税发票认定业务上的工作量,势必增加企业财务成本;建筑企业从参与招投标到施工、竣工、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维护,有很大一部分费用不能认定增值税进项;11%的增值税率与现行营业税率相差悬殊,企业恐不堪重负。

  愿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展开,期待与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以建筑业和建筑企业的现状为基础,就“营改增”问题畅所欲言,从各自的角度提出对“营改增”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营改增”回归为企业减负的本质。

  二、建筑业如何规范和完善保证金制度,让建筑企业“轻装上阵”

  出发点: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各方行为主体的风险均比较大,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运用担保制度是一项有效降低市场风险的举措,而“保证金”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具体的担保方式,但目前像建筑业这样设置名目繁多、比例硕大,且几乎单方约束市场一方主体的行业还是不多见的。

  现状: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和经济工具,“保证金”制度有其积极的一面,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规范与诚信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建筑市场也存在一些脱离实际和违背设立“保证金”制度初衷的情况。近几年,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滥用“保证金”制度的问题,名目繁多的各类“保证金”让建筑企业不堪重负,苦不堪言。建筑市场上常见的“保证金”种类主要有:工程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据相关企业测算,施工企业从头到尾全部缴纳各类“保证金”,比例约占其工程合同价20%~30%.种类繁多的保证金的叠加,使得本就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建筑企业流动资金更加捉襟见肘,使企业的生存更加艰难,更谈不上做强做大,这与国家对支柱性产业的要求难以吻合。另外,建筑业“保证金”制度也存在过分约束市场一方主体的情况,施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保证金”制度出台的初衷是降低建筑企业运营风险,但当它逐渐演变成阻碍企业甚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而且愈演愈烈时,就不得不引起行业内外的关注和重视了。

  愿景:“保证金”制度本身具有规范市场各方主体的作用,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合理收取保证金,对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期望与会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能就规范“保证金”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期望行业协会领导能就在保证金制度下如何引导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保证体系、优化保证金制度发表新的见解,同时希望企业家能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分享成功经验。

  三、建筑企业如何破解不断上涨的建筑人工费与严重滞后的定额工资的矛盾

  出发点:当前建筑人工工资疯涨,不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给造价管理部门带来压力。多年来,定额人工工资标准始终处于被动滞后状态,并形成了一个怪圈:企业反映现行人工工资标准太低——造价主管部门组织调研——安排进行测算拿出调整方案——报请有权部门进行核批——造价部门下达文件实施——新一轮又反映现行人工工资标准太低。

  现状: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受劳动环境差、安全系数低等因素的影响,建筑业工人要求的工资越来越高,企业为吸引并留住劳务工人,只得不断上调人工费价格;而另一方面,造价部门在发布主要人工、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时,往往滞后于市场实际价格,且差距过大,导致施工单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这一问题目前已经成为悬在建筑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企业做大做强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基层员工流失以及人工费与定额工资差距过大问题,已经成为建筑业必须谨慎面对的难题。

  愿景:期望行业行政部门领导能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角度谈谈如何引导建筑企业向工业化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转变;期望与会的协会领导能对人工费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做深入解析,并对定额工资严重滞后于市场人工费价格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跳出“涨-调-涨”的怪圈;期望企业领导能分享在人才培养和企业凝聚力打造方面的成功经验。

  四、建筑之乡如何依托自身优势,实现快速发展

  出发点:在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中,“建筑之乡”已成为建筑业的知名品牌,其在品牌发展、团队建设、开拓市场以及多元化发展方面始终走在建筑行业的前列,在建筑业的发展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其发展模式在业界受到广泛的关注,也为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供了宝贵经验。(防冻剂

  现状:1985年,彭真委员长视察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时,听取了当地关于农村建筑业发展的历史和成就的介绍,并亲笔为该县题词“建筑之乡”。目前,荣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建筑之乡”、“建筑强县”称号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授予“中国建筑之乡”称号的建筑业发达县、市的统称为“建筑之乡”。如今,全国已有6个省的65个县、市获得该称号。这些“建筑之乡”以建筑业为支柱产业,在加强行业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变当地建筑业发展方式等方面,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为区域经济发展、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改善当地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来自“建筑之乡”的建筑队伍走向国内外市场,以精湛的技艺、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享誉市场,使“建筑之乡”成为了中国建筑业的知名品牌和中坚力量。

  愿景:期望绍兴建筑业管理局领导介绍绍兴市“建筑强市”建设、管理经验以及未来发展愿景;期望行业协会领导能就“建筑之乡”发展模式谈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问题;期望绍兴市企业领导分享企业发展(如发展战略、管理方式等)成功经验。

  五、央企、国企和民企应采取何种方式,加强相互沟通、借鉴和合作

  出发点:央企、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目前,央企与地方寻求商业合作的足迹遍布全国各地,建筑业内的央企、国企和民企的合作双赢模式也亟待开发。(无机保温砂浆)

  现状:2011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与浙江省政府在杭州签署《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备忘录》,并共同举办浙江与中央企业合作洽谈会,商定在“十二五”期间,共同推进中央企业与浙江进行深入和广泛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浙江区位优势,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王勇指出,各中央企业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牢牢把握浙江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从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大广度上推进与浙江省的全面合作。这也为建筑业央企、国企和民企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央企、国企和民企是有序竞争、互利合作的关系。对于央企、国企来说,由于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企业要想再将行业上、下游业务活动集中在一家手中已是难上加难,与民企合作,可满足其价值链业务细分要求,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战略联盟;对于民企来说,建筑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与央企、国企结成联盟,抱团发展,也可依托央企的资源和实力优势发展壮大。只要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从企业发展的高度树立战略合作思维,必定能为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生机。

  愿景:期望与会各企业领导就现有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民企和央企、国企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进行深入探讨;期望与会嘉宾就央企、国企和民企之间已经成功的、可以借鉴的合作模式进行探讨,比如专业化协作模式是否会成为一个合作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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